4.4 大气污染物监测
4.4.1 排气筒监测
废气排放量大于或等于60000m3/h(标态)的排气筒,应按照《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(HJ/T 76)的规定,安装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。
废气排放量小于60000m3/h(标态)的排气筒,应按照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》(GB/T 16157)的规定,设置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测试平台,进行监测采样。
4.4.2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
4.4.2.1 在厂界外20m处(无明显厂界,以车间外20m处)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,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。
4.4.2.2 监测方法执行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》(HJ/T 55)的规定。
4.4.3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。
表5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*
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方法标准号
1 颗粒物 重量法 GB/T 16157
2 二氧化硫 1)碘量法 HJ/T 56
2)定电位电解法 HJ/T 57
3 氮氧化物 1)紫外分光光度法 HJ/T 42
2)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/T 43
4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/T 67
5 一氧化碳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/T 44
6 二恶英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/高分辨质谱法 HJ/T 77
*其他未标明特定污染物分析方法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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